从来多古意 可以赋新诗

Composing poems with ancient themes



        遗址公园(The Site Park)是一种新型的公园类型,目前,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我认为是指包括与自然和谐的人造物及考古遗址等地区,并在历史、艺术以及学术等方面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基址保留、保护、改造成的公园。遗址公园着重于“址”,因为遗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是不可再生的,强调将生态价值与遗址价值相结合,保存、保护是其重点。我们在保存、保护的前提下,既要充分挖掘场地文脉,展示场地深厚的历史底蕴,同时营造出满足和丰富人类娱乐与休闲生活所需求的环境空间。
        费孝通先生说过,文化是从乡土中生长出来的东西。对那些带有时光痕迹的景观的审美,引发了人们对人文历史的向往与消费。对包含遗址的区域进行景观改造的目的是通过保持或重现场地的文化特征,使人们触摸到现实环境中所铭刻的时光印痕;通过对场地文化资源的深入挖掘,对历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使历史环境在新旧融合中得到再生。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每个时期的都市文明都必然反映出其鲜明的时代特点。换而言之,任何时期的环境改造都会反映该时期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体现该时代的审美意趣及价值,这些限制条件都制约着遗址环境与空间的表现形态,而科学技术的合理运用,有利于个性化环境空间的营造。因此,我始终认为在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过程中,我们在尊重历史的同时,更应当强调历史文化内涵与当代科技文明的结合与统一。通过对传统的扬与弃,不断推陈出新,把握住时代的脉搏,形成具有时代意义的整体而又统一的表现风格。
        2000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了遗址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准则”的思想是基于对《威尼斯宪章》及《佛罗伦萨宪章》的解读与传承。对待我国遗址场地的保护上,“保护准则”的精神是要遵循的,但具体的方法则不可拘泥,要充分意识到中西方遗址特性的差异,量体裁衣。在遗址公园问题上,我是反对那种仿古、复古、以假乱真的做旧式做法,也不赞成“孤岛式”的遗址保护,这样会令遗址的影响大打折扣,城市的文化景观延续性被人为的、无情的割裂,新的文化危机渐露端倪。我主张在把握住场所精神的基础上,用现代的手法演绎传统的精神,对场地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址应当确保其原真性和可恢复性。
        每一个遗址公园基地一定沉积着一部被人类认同的文脉史,一个有“过去”的场所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在解读场所历史的同时,人们也不自觉地填写着现代的故事,不断丰富着这片土地的吸引力,继续吸引后来的解读者。场所亦得以生生不息中不断生长,延续其生命与能量。
        场地上这种丰富的文化内涵与特征将同时诱发和限制着我们的设计思维。遗址所包含的文明,经历了产生、发展、成熟、衰退、复兴、再衰退的更迭过程。正如人类的历史一样,而继承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让遗址场所及其所代表的文明再一次复兴,进入其“生命轮回”中。我们应当对场地上有价值的物体、空间及文脉,特别是那些遗址场地本身特有的、继承先人和联系未来的因素予以深刻的发掘、维护和研究再利用。在遗址公园的规划设计中,要充分体现选择和包容的现代意识,让行将消失的物化因素和文化内涵,通过现代科技和生态的手段,重新勃发生机,使其场地焕发出自身的活力,为日益贫乏的现代都市生活提供丰富及多样的场所。
        遗址公园如同历史街区一样,其改造与再生利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它需要众多学科与专业之间的探索、实践和争论。“共生与秩序”一直是我们筑原设计机构的设计哲学思想,我想这一理念同样也适用于遗址公园。所谓“共生”是作为一种现代的、新的城市文化,在外部环境空间这个领域中,诸多物化和文化因素都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其最终关注的是特定的场所精神和可持续意义。所谓“秩序”表现为特定的方法和技术,实现包括使用功能在内的改造目的,其关注的是对诸多复杂因素的争论、评价和取舍,在最终获得一种协调。对于前者探究其内在精神和一切可控制性元素,对于后者寻求其最佳的解决途径。在工程经验和理论抽象之间,在民族感情和现代逻辑之间,在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之间,在客观存在和理想目标之间通过解构与整合,以求建立一种为特定使用者最为接受的框架体系及其解决方法。设计者所作的努力正是朝着这一方向,并受着这样一种场所精神和时代观念的支配。这种哲学观念是我们所处时代的现实性,同时也是对未来时代发展的可持续性的思考。我相信,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由此建立的都市环境的改造方法和观念必将有其广泛的应用前景。

        撰文:陈圣泓     ——发表于《风景园林》2012年第02期